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清单附后),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备案。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pdf